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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ecnu.edu.cn/download/qinjiaguiding.doc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04]2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事 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2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含20天)或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天计算。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 病 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假人员一般应在家休息,去外地修养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利用病假从事职务外的有收入的活动,一经查实,本期病假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待遇
1、教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5%,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3%;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 教职工长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长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指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同上)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第三条 婚假和丧假
一、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婚丧假,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1、婚假:假期一般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假期一周。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公、婆,岳父岳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一~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
婚、丧假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第四条 生育和节育手术假
一、 生育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假期一般为2个半月。
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假: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
(1)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多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假15天。
(3)晚育(女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初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A、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B、妊娠3-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4、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可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产后延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产后延长假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以酌情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待遇
1、产前假: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产假:工资照发,基本津贴补贴发80%。
3、哺乳假:同产前假。
4、产后延长假(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40%。
二、 节育手术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
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 探亲假
一、享受对象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 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 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
1、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二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路程远近另行计算。
5、 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三、 待遇
1、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
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报销标准: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原有工资待遇。
四、 探亲申请、报销办法
1、教职工申请探亲假,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附表4),经由学科主任审批并交至学院办公室后才能探亲。
2、探亲时须带上申请表,返沪前须请亲属单位加盖公章,如亲属无工作单位,可请居委会或村民委员委员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前往探亲。未加盖公章者,不予报销车船费。
3、探亲回校后,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销假。
4、到人事处登记,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附 则
一、 关于旷工的处理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 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 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没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
(5)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留职停薪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 旷工天数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3、 旷工人员的工资处理
(1) 按天数扣等级工资和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
(2) 旷工一天扣1个月的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两天扣2个月,以此类推。
(3) 旷工一天扣基本津贴补贴的50%,两天扣100%,以此类推。
4、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8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